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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建立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高质量发展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8〕1041号),下文简称《通知》。

《通知》下发标志着自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发改规划〔2017〕2084号)以来,给特色小镇热潮的及时刹车及清理整顿已经取得阶段性进展,新的一轮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的探索工作开始展开。

《通知》指出特色小镇的基本条件:“立足一定资源禀赋或产业基础,区别于行政建制镇和产业园区,利用3平方公里左右国土空间(其中建设用地1平方公里左右),在差异定位和领域戏份中构建小镇大产业,集聚高端要素和特色产业,兼具特色文化、特色生态和特色建筑等鲜明魅力,打造高效创业圈、宜居生活圈、繁荣商业圈、美丽生态圈,形成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的创新创业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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