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范围

导语

旅游度假区是现代旅游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质量高,景物相对集中,以开发旅游为主要功能空间,并有相应的统一管理机构的地域基本单位。
省级旅游度假区与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是指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2010)相关要求,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旅游度假区。 其中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是继5A级旅游景区之后又一块体现旅游品质产品、品质设施和品质服务的金字招牌!

度假区发展历程

度假区创建评审

旅游度假区评审工作主要依据《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R/T26358-7010),《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细则一》和《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细则一》。

细则一

细则二

  • 等级/标准

    强制性指标

    资源环境与度假产品 综合评价(100分)

    总分1000(分),其中专家组指标总计350分,技术组指标 总计550分,游客问卷总计100分。在1000分指标之外, 另设加分指标总计30分。

  •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达标

    85分

    900分(其中游客85分)

  • 省级旅游度假区

    达标

    70分

    750分(其中游客70分)

  • 创建对象

    具有地理管理和服务机构的综合性旅游度假区,不单独对度假村、度假酒店等独立度假设施进行等级评定。

  • 创建等级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

  • 等级评定条件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度假区经营业务2年以上的旅游度假区,均可申请省级旅游度假区;公告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可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 评定单位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全国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简称“全国旅资委”),具体负责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评定,授权并督导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 评审程序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等级管理工作按照“自检—申报—推荐—资料审核—基础评价-现场检查—公示—授牌”的程序进行。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级委员会参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评审程序,因地制宜地确定各省的相应评审程序。